清风书画研究院管理制度
一、 章程
二、 财务管理制度
 
国风书画研究院广东深圳分院
深圳市清风书画研究院
章    程
       (2013年12月20日理事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组织的名称:国风书画研究院广东深圳分院,深圳市清风书画研究院。
第二条 本组织的性质:本院是由深圳市纪检、监察战线的离退休干部和书画家、篆刻家、书画爱好者、书画理论工作者、书画教育工作者自愿结合从事书画艺术创作研究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间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组织的宗旨:在书画艺术创作研究和其他实践活动中,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贯彻党中央关于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指示的精神,大力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努力继承中国书画艺术的优秀传统,坚持文化艺术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服务,为全市工作大局服务,活跃和丰富纪检、监察战线的文化生活,繁荣和促进我市文化建设。
第四条 本组织接受深圳市纪检监察机关、文联和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书画研究院的基本任务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联系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建设开展书画创作活动。
(二)指导会员学习、研究书画艺术,开展书画创作活动、书画业务培训和研讨活动,积极发展与市内外书画家和书画组织的交流合作,提高书画创作水平。
(三)组织优秀书画评选和书画展览活动,为会员展示艺术才华和开展艺术交流创造条件。
(四)组织会员深入基层,深入生活,开展形式多样的书画艺术活动,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艺术精品。
(五)有计划地做好会员发展工作,推荐优秀会员加入省市及中国书法家协会和美术家协会。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院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凡是热爱书法、绘画艺术,致力于书画艺术创作、研究的相关组织和机构,可向本院提出申请,经本院批准,成为本院单位会员。凡是热爱并从事书画艺术创作研究的纪检、监察战线的离退休干部和书画家、书画爱好者、书画理论工作者、书画教育工作者,经本院批准,成为本院个人会员。
(一)申请加入本组织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自愿加入本组织,拥护本组织的章程。
2. 积极参加本组织的各种活动。
3. 有一定的书画艺术创作、研究的专业水准,包括:
   (1)入选省、市级和全国性行业系统书画展者;参加本院组织的书画篆刻赛并获奖者;参加全国性书画大赛者。
(2)在有关专业刊物上发表过书画理论研究文章,或出版过有关专注和书画篆刻作品集者。
(3)从事过书画教学、书画编辑、书画组织工作,且取得一定成绩者。
(4)对本院作出特殊贡献者。
凡具备以上资格、特点、条件者,均可申请成为本院会员。
(二)入会、退会手续:
具备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加入本院,应提出书面申请,有两名理事推荐并经院长会议批准,方可成为正式会员,并发给会员证书。
会员自愿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院长会议讨论通过,收回会员证书,终止会员资格。
非自愿退会,由院长会议讨论决定,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本院设理事会,理事会由常务理事和理事组成。
理事会主要职责: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决定本院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三) 审议工作报告和通过重要决议;
(四) 推选任命理事会领导成员、常务理事和聘请名誉职务成员;
(五) 决定本院重大变更和终止。
第八条 本院设理事会顾问若干人,名誉院长若干人,院长1人,执行院长2人,副院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议,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负责领导本院工作。
常务理事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理事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二)对本院活动进行集体领导和监督;
(三)委任各部门负责人;
(四)审批会员;
(五)对内部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进行管理;
(六)建立以人、财、物为重点的内部管理制度;
(七)制定当届中期及近期的工作计划;
(八)召开理事会并报告工作;
(九)其他职责。
第九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处理本院日常常务工作。
第十条 本院聘请有关领导和著名书画家为特邀顾问、顾问,并聘请
若干专职书画家为艺术指导。
第十一条  本院法定代表人为:张伟雄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二条  本院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各种服务的收入;
(三)拍卖书画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三条  本院经费使用:
(一)召开会议和举办活动的费用;
(二)编印会刊、信息资料的费用;
(三)办公费用;
(四)其他必要开支的费用。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院院址设在: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腾龙路启航大厦六楼。
第十五条  本章程将同时结合«广东省国风书画研究院章程»的有关条款实施,解释权属本院理事会。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清风书画研究院 财务管理制度
     (2013年12月20日理事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1、为规范 深圳市清风书画研究院的财务行为,使各项经济活动有章可循,依据《会计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    深圳市清风书画研究院的财务管理需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3、经费使用按照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的原则,实行预算在先、支出在后、先批后用的原则进行。每年的财务预算、决算须向理事会报告。
4、财务工作接受    深圳市清风书画研究院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向会员报告财务工作。
 
                                         
第二章   财务人员
1、 深圳市清风书画研究院要有专门的财务机构,设会计一名,负责监督核算财务工作,按月、季、年度编制财务报告,按年编制财务预算。
2、设出纳员一名,负责日常的资金收入、资金支付的工作,负责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和日常经费报销工作。 
3、财务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所有经济活动实施财务监督。
4、财务人员负责建立、健全各种资产的内部管理制度。
5、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6、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章   财务工作职责
1、负责编制年度收支计划,报秘书处办公会议审议,经院长同意后,提交理事会审定,并组织贯彻执行。
2、根据收支情况,按月、季编制财务报表。月财务报表分别报送院长、执行院长;半年财务报表报理事会,年度财务报表报理事会和登记管理机关。
3、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会计核算和监督以及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全面反映和监督固定资产的增、减值和变动情况。
4、负责应收、应付款和现的管理,并做好拖欠款的清算及催收工作,保证资金的完整、安全。
5、接受财税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对财务工作的检查、监督和财务审计工作。
6、负责保管会计档案以及固定资产等资料的建立和管理。
 
 
 第四章   经费来源的管理
1、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会员缴纳的会费、会员及社会捐赠、赞助费,资产、资金的收益及其他收入等。
2、根据《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和  深圳市清风书画研究院实际情况,为了便于对资金的管理和核算,在相关银行设基本帐户一个和专用帐户一个,其中:基本帐户收入方面仅用于核算专用帐户按预算进度拨入的年度和月度预算经费;支出方面用于核算书画院聘用人员工资、日常办公费、差旅费、办展费用、会务活动等经费支出;
专用帐户收入方面专门核算    深圳市清风书画研究院所有收入及用于资金增值的往来核算,支出仅限于专门反映按预算计划拨付给秘书处的经费金额。
3、收取会费、捐赠及其他收入的票据统一使用备案的收据(收据至少一式三联包括存根联、记帐联、交款人联等),收据存根必须连号并由专人登记保管。收款人员开出收据收款后,不论收到现金还是支票必须于当日送存银行,并将当日的银行进账单和收据的交款联交会计人员记账,会计人员核对银行进账单、收据交款联以及收据存根相符,并在存根联签字确认。收款收据每次只准领一本,使用完后收据所有存根经会计人员签字确认,方可到收据保管人处核销该本收据,并领取新的收据。
4、现金、转帐支票及财务印鉴应遵守国家对货币资金和票据使用等方面的规定,为确保现金、支票的安全,日常备用金不超过5000元,不可开具空头支票。
                                             
第五章   预算管理
1、为维护广大会员和    深圳市清风书画研究院的利益,加强经费使用的计划性,合理安排、使用资金,保证日常费用支出和工作的正常开展,经费支出实行全面预算管理。
2、预算编制应本着勤俭节约、量入为出、兼顾效益、效率的原则。
3、经费支出按照预算在先、支出在后、先批后用的原则执行。每年的费用支出情况须向理事会报告。一切经费支出按预算执行;未有预算(预算外)及超预算的经费支出,需报理事会(或院长办公会议)审批后再执行。
4、经费预算由秘书处根据年度工作及项目活动情况编制计划,由执行院长和监事会负责审核后,报理事会或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5、经费预算包括一般日常办公经费预算和专项经费预算。日常办公经费预算需按年编制,并在当年第一季度确定;专项经费预算应事前编制。
6、秘书处应将批准后的年度预算分解成月预算,月度预算应提前一个月报院长或执行院长审批,秘书处根据审批后的预算执行。
    7、未有预算(预算外)的经费支出和项目,必须征得有权批准人批准方可实施,不得先斩后奏;单笔支出1至2万元(含2万元正)以下的由院长审批,2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由院长办公会审批准,10万元以上的报理事会审批。
8、超预算的经费支出,秘书处应将项目情况、超支原因、金额,提前一个月报会长办公会审查增加支出指标。
                                       
 第六章   经费支出的管理
1、所有经费支出必须提供合法的报销凭证,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字,对不合法和手续不齐的报销凭证,财务人员有权拒绝。
2、预算内单笔支出1000元以下的由分管秘书长审批;1000元以上的一律由分管财务的院长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1、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购置、维修与改良、调拨、移交、报废、处置及盘点等。
2、秘书处是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编制固定资产目录,设立固定资产卡片,办理固定资产的申购、验收、移交、报废、处置等手续,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定期与财务人员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确保固定资产账、卡、物相符。
3、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是固定资产使用、保管、维护的直接责任者,应严格遵守设备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合理使用固定资产,避免人为损失。
 
 第八章   印章、档案的管理
1、支票、各种票证、财务印章、会长印章必须分人分开保管,做到票款分离,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和    深圳市清风书画研究院有关规定使用印章。
2、院长、执行院长、副院长、秘书长、监事会成员可以不定期对上述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3、财务档案需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会计凭证、会计账册、银行调节表、银行对账单、会计报表、报税资料均要装订成册,统一保管。
4、借阅会计档案需办理借阅手续,并经秘书长签字后方可借阅。
                                                   
附则
    本制度业经深圳市清风书画研究院理事会审议通过生效执行,由    深圳市清风书画研究院理事会负责解释。
 
 
 
                                                                                                 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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